法律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房?


在购房过程中,退房是一个涉及诸多法律问题的重要事项。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退房。 首先是开发商逾期交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经购房者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房。例如,合同约定2025年1月1日交房,但到了4月1日开发商仍未交房,购房者催告后三个月内开发商还是交不了房,此时购房者就可以提出退房。 其次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就改变了房屋的设计,购房者是可以要求退房的。 再者是房屋质量不合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另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也应予以支持。比如,房屋出现墙体裂缝、地基下沉等主体结构问题,或者存在严重的漏水、隔音差等影响居住的质量问题,购房者都可以要求退房。 然后是开发商证件不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开发商销售房屋必须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没有取得这些证件,那么其销售行为是违法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最后是面积误差过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比如合同约定房屋面积是100平方米,但实际交付的面积只有95平方米,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了3%,购房者就有权退房。 总之,在上述这些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退房。但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购房者先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