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情况不能抵扣?
我经营着一家企业,在处理财务时,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问题有点困惑。不知道哪些情况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进行抵扣的,怕因为不清楚这些规定而导致税务风险,所以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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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是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的一项重要操作,它可以让企业少交一部分税。不过,有些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抵扣的。 首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比如企业为员工提供的集体福利,像购买的节日礼品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抵扣。 其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根据上述增值税暂行条例,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例如企业仓库由于管理不善导致货物被盗,这批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 再者,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这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比如企业为业务招待发生的餐饮服务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用于抵扣。 另外,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在取得发票时,要确保发票的开具符合规定,否则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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