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进行法庭调解了?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纠纷案件,已经到了法庭审理阶段。听说有些情况是不能进行法庭调解的,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情况。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讲,什么时候就不能再进行法庭调解了呢?这对我的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会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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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然而,存在一些情形下是不能进行法庭调解的。 首先,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不能调解。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比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等,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特定的身份关系,不具有民事权益争议的可调解性。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这两类程序主要是为了快速解决特定的法律问题,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协商,所以不适用调解。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其次,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涉及到人身权利和社会伦理道德等方面,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和法定性,不能通过当事人的协商来改变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状态。例如,确认婚姻关系是否有效的案件,不能通过调解来改变婚姻关系的效力,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此外,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决拒绝调解的,法院也不能强行调解。调解的基本原则是自愿,这体现在程序上是否选择调解以及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都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法院不能违背其意愿进行调解,而应及时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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