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予驳回”在法律上是什么意思?


“应予驳回”是法律领域常用的术语,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某种请求或主张不予支持,判定其请求不能成立。下面从不同方面为你详细解释: 在民事诉讼中,“应予驳回”可能会出现在不同的阶段和针对不同的请求。比如,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没有起诉的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就可能裁定驳回起诉。这里的“驳回起诉”就是“应予驳回”的一种具体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法院就会驳回起诉。 还有一种情况是驳回诉讼请求。这通常是在案件经过实体审理后,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从而作出的判决。例如,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没有提供有效的借款合同或者转账记录等证据,法院经过审理就可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行政诉讼中,“应予驳回”同样有类似的含义。如果原告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但经法院审理认为行政行为合法且符合法定程序,就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刑事诉讼中,也可能存在“应予驳回”的情况。比如,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但证据不足,法院可能会驳回自诉人的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也可能会驳回相关的诉讼请求。总之,“应予驳回”是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对当事人请求作出的一种否定性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