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标准的规定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我最近涉及一起医疗纠纷,想要去做医疗事故鉴定,就想知道医疗事故鉴定标准的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因为这可能会影响到鉴定结果,所以很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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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标准的规定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这个《标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02年7月31日发布,并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是对医疗事故进行科学、合理分级的重要依据。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将医疗事故具体分级,它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法规,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作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配套文件,同样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为医疗事故的鉴定和处理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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