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是哪年开始不承认同居事实的?
我和对象没领结婚证就一起生活了,最近听说现在法律不承认同居事实了。我想知道新婚姻法是从哪一年开始不承认的呀?了解这个时间对我很重要,涉及到我们之后很多事情的处理,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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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说明的是,目前《婚姻法》已废止,相关规定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涵盖。在我国法律发展进程中,对于同居事实的认定有不同阶段。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法律承认其为事实婚姻。这里所说的结婚实质要件,通俗来讲,就是男女双方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情况。 依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在处理时会按照婚姻关系来对待,双方享有和承担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而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就不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如果双方要分开,也不存在离婚的说法,而是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是因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同样延续了这种规定。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共同生活,那么双方的关系不受婚姻法律的保护。比如在财产分割、继承等方面,与合法婚姻关系有很大的区别。例如,在合法婚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法定的继承权;而在同居关系中,财产分割一般按照各自的出资等情况来确定,一方去世后另一方通常没有继承权。所以说,从1994年2月1日起,法律就不再承认新的同居事实为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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