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不孕导致离婚会怎么判?
我最近才发现伴侣婚前就知道自己不孕却一直瞒着我,现在因为这个我们闹到要离婚的地步,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怎么判呀?是直接判离,还是会有其他考量呢?我不太懂这方面法律,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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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于隐瞒不孕导致离婚的判决情况,要分不同情形来看。 首先,如果是女方婚前故意隐瞒不孕,男方婚后才发现,依据《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虽然没有明确不孕是否属于重大疾病,但在司法实践中,若符合此条精神,男方可以在知道后的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是因为婚前隐瞒重要信息,影响到了另一方对婚姻的预期和判断。 其次,如果是婚后女方隐瞒不孕,导致双方对是否生育子女产生重大争议,进而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这种情况就适用《民法典》第1079条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为生育问题在很多夫妻关系中是重要部分,隐瞒不孕导致双方在生育观念上无法调和,影响到夫妻感情,法院会综合判断是否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根据《民法典》第1078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后,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这就是协议离婚的情况。 总之,法院判决离婚主要看双方是否自愿离婚,或者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隐瞒不孕只是在特定情形下作为影响判决的一个因素。 相关概念: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比如这里提到的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这种违背一方意愿的情况,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这段婚姻关系 。 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重要标准,它综合考虑夫妻之间在生活、情感、生育等多方面出现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和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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