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男方无生育能力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
我和老公结婚有几年了,一直没孩子,后来发现是老公无生育能力。现在感情也淡了,考虑离婚,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要求他给我一些赔偿呢,就想了解下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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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因男方无生育能力离婚,不能要求赔偿。 首先来说说离婚损害赔偿这个概念,简单讲就是夫妻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这种损失包括物质和精神方面的。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面并没有将一方无生育能力列为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也就是说,单纯因为男方无生育能力,并不满足法律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条件。 不过,虽然不能基于男方无生育能力要求损害赔偿,但在离婚时,如果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在财产分配上可能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以及女方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总之,无生育能力本身不在法定离婚赔偿范围内,但在财产等方面还是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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