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在什么情况下会消灭?
我给别人做了保证人,当时想着要是有啥情况我还能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最近听说这权利可能会消灭,我不太懂。想知道在哪些具体情形下,我这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就没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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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在法律上也被称为先诉抗辩权等相关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些特定条件下,保证人原本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不过当某些情况出现时,这个权利就会消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这意味着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人,而且债务人也没有财产可以用来还债,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就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责任了。 二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说明其偿债能力已经严重不足,此时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三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比如债权人有明确的证据,像债务人的财务报表、资产清算报告等,能证明债务人根本没能力还清债务,那么保证人就得承担保证责任了。 四是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如果保证人自己主动写了书面声明,放弃先诉抗辩权等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那之后就不能再以此为由拒绝债权人的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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