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担保人不能拒绝承担责任?


在一般保证中,正常情况下,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形时,担保人不能拒绝承担责任: 首先,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比如债务人突然搬离原来居住城市,去向不明,导致债权人根本找不到债务人要求还钱,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就不能拒绝承担责任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这种特殊情形下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其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意味着其偿债能力出现严重问题,此时担保人也不能拒绝承担责任。这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 最后,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如果担保人明确书面表示放弃这一权利,那么就不能再拒绝承担责任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也就是说连带责任保证人本身就无权拒绝债权人的求偿。 相关概念: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即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拒绝先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务人和保证人都不能拒绝。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