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承担医疗损害举证责任?
我之前去医院看病,之后身体出现了一些问题,怀疑是医疗损害。我不太清楚在哪些情况下是需要医疗机构来承担举证责任的,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看看我这种情况是不是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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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时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第一种情形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这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是医疗行为的基本准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比如,手术前未按照规定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使用了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等,这些都属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一旦患者因此受到损害,就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第二种情形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是医疗过程的重要记录,对于查明医疗纠纷的事实真相具有关键作用。如果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病历资料,可能会导致患者无法获取关键证据,从而影响其维权。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例如,患者要求复印病历,医疗机构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就属于这种情况。 第三种情形是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至关重要。如果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进行了上述不当处理,会严重干扰正常的纠纷解决程序,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医疗机构为了掩盖自己的失误而篡改病历,一旦被发现,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总之,在上述这些法定情形下,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同时,医疗机构也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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