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侵犯财产罪在什么时候会立案呢?
侵犯财产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它是一类犯罪的统称,包括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多种罪名。在广西,这些罪名的立案标准和时间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来确定。
首先,我们以盗窃罪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在广西,根据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达到这个标准公安机关就会立案。
对于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广西,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会予以立案。
除了数额标准外,某些侵犯财产罪即使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会立案。例如,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 窃的,即使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会以盗窃罪立案。这里的“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当发现自己的财产被侵犯,认为可能构成侵犯财产罪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总之,在广西,侵犯财产罪的立案时间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相应罪名的立案标准,包括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等。一旦符合标准,公安机关会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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