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单位在何时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我在一家单位工作,最近感觉单位可能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意向。我想了解下,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和我的劳动关系,我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呢?我担心自己的权益受损,所以想提前弄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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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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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单位何时解除劳动关系可获得经济补偿金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经济补偿金的概念。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简单来说,就是单位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和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时,要给劳动者一笔钱作为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下几种常见情形下,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举个例子,单位觉得业务调整,和你商量后你也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单位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比如你因为生病,病好后无法再从事原来的工作,单位也没有合适的岗位给你,这种情况下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需要支付补偿金。 第三种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的情况,比如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这种裁员情况下,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种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提出和原来条件一样或者更好的条件和你续签,你不同意,那就没有补偿金;但如果单位降低条件续签你不同意,或者单位直接不续签,就需要支付补偿金。 第五种是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五项是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比如单位经营不下去破产了,和你结束劳动关系,这时候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也有明确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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