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在什么标准下才立案
我最近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立案标准比较关注。我想知道到底达到什么样的程度,这种行为才会被立案。因为有时候可能不太清楚一些行为的界限,担心一不小心会涉及到相关法律问题,所以想详细了解下它的立案标准究竟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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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简单来说,就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来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并且造成了比较严重后果的一种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八条,在以下这些情况下会予以立案追诉:首先,如果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去申请,或者申请了但没有获得许可,同时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这种情况就会立案。这里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指《集会游行示威法》,它规定对集会、游行、示威实行申请许可原则,必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申明理由,不经申请就举行的就是非法行为。 其次,就算申请获得了许可,但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时,没有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还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同样会立案。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一般是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等。 总之,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立案标准核心在于是否遵循法律规定的申请许可流程,以及是否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活动,还有是否因为不服从管理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这些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稳定,保障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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