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仲裁在哪些情形下不是一裁终局?

我跟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申请了劳动仲裁。听说劳动仲裁有一裁终局和非一裁终局的情况,我想知道劳动仲裁不是一裁终局的情形具体有哪些,这样我心里能更有底,也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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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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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的“一裁终局”,简单来说,就是仲裁裁决作出后,用人单位一般不能就该裁决向法院起诉。而不是一裁终局的情形,意味着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除了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裁终局的情形外,其他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都不是一裁终局。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那么不是一裁终局的情形就很明确了。比如,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争议,一般不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理解不一致,或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像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待遇等情况引发的争议,就可以在仲裁裁决后,若对结果不满意,向法院提起诉讼。 再例如,关于竞业限制的争议。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补偿等方面存在分歧,通过劳动仲裁后,双方都有权利在对仲裁结果不服时向法院寻求进一步的解决。这是因为这类争议往往涉及到较为复杂的合同约定和具体情况,不能简单地通过一裁终局来处理。 总之,当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范围时,就不是一裁终局,当事人有更多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保障劳动争议能够得到更公平、更合理的解决,让当事人在面对劳动纠纷时有更多的选择权和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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