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在什么情形下会失去效力?


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在通常情况下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也可能失去效力。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这些情形: 首先,遗嘱人立新遗嘱,并且对之前的公证遗嘱进行了变更或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如果遗嘱人在公证遗嘱之后又订立了新的遗嘱,并且有证据证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新遗嘱会优先于公证遗嘱执行,原公证遗嘱就可能失去效力。 其次,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有效的前提是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若遗嘱人在订立公证遗嘱时,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比如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那么该公证遗嘱会被认定为无效。 再者,遗嘱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如果遗嘱中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或者所附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那么涉及这些内容的部分遗嘱无效。例如,遗嘱中要求继承人以违法犯罪行为为继承条件,这样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另外,遗嘱被伪造、篡改的情况。伪造的遗嘱根本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当然无效。而被篡改的遗嘱内容,篡改的部分无效。比如有人为了自身利益,私自更改了公证遗嘱的内容,那么被更改的这部分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已经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遗嘱是对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的处分,如果遗嘱中涉及的财产在遗嘱人去世前就已经不存在了,或者其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那么针对这部分财产的遗嘱内容自然就失去了效力。例如,遗嘱人在公证遗嘱中写明将自己的一套房产留给子女,但在生前已经将该房产出售,那么关于这套房产的遗嘱内容就无效了。 总之,公证遗嘱虽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也可能因为上述多种情形而失去效力。在订立和执行遗嘱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要求,以保障遗嘱人的意愿能够得到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