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如何构成?
我最近遇到了点麻烦,去医院看病后感觉治疗效果不好,和医院沟通也不太顺畅。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医患纠纷到底是怎么构成的呢?什么样的情况才算构成医患纠纷?我这种情况算吗?想了解下具体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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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指的是在医疗过程中,医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争议。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医患纠纷的构成。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看,医患纠纷的主体是特定的,一方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另一方是患者或者患者的近亲属。医疗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像医院、卫生院、门诊部等。医务人员则包括医生、护士、药剂人员等直接参与医疗服务的人员。 其次,从行为方面来说,要存在医疗行为。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一系列活动。如果没有医疗行为,也就不存在医患纠纷的基础。 再者,纠纷的产生通常源于患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可能是身体上的,比如医疗事故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残疾甚至死亡;也可能是精神上的,例如医务人员态度恶劣给患者造成心理创伤;还可能是经济上的,像过度医疗让患者花费了不必要的费用。 从法律依据来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当符合这个条例规定的情况时,就构成了典型的医患纠纷。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也有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医患纠纷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主体特定、存在医疗行为以及患者权益受损等条件,并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来判定责任和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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