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应当返还彩礼?


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首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只是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婚礼,但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那么这种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彩礼。这是因为结婚登记是我国法律认可的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没有进行登记,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双方并不存在婚姻关系,彩礼的给付目的没有实现,所以应当返还。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其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这里的“确未共同生活”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共同居住、共同生活,例如没有一起居住、没有共同承担家庭生活的责任和义务等。这种情况下,虽然双方在法律上已经是夫妻关系,但实际上并没有享受到婚姻带来的共同生活的权益,彩礼的目的也没有完全实现,所以给付彩礼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这一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相关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且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在婚前给付彩礼后,其生活水平明显下降,难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例如,为了给付彩礼,家庭背负了巨额债务,导致日常生活都难以维持。在这种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同样,适用这一规定也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且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