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应当在什么期限内作出?


在法律层面,承诺作出的期限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合同是否能够有效成立。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那么受要约人应当在该期限内作出承诺。这是一种明确的约定,双方都需要遵守。例如,甲向乙发出一份购买商品的要约,明确表示乙必须在 10 天内作出承诺,那么乙就需要在这 10 天内回复是否接受要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其次,当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时,情况会有所不同。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受要约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这里的“即时”,通俗来讲就是在面对面交流或者电话沟通等当场交流的情况下,对方提出要约后,你要马上给予回应。比如,在商务谈判现场,一方提出合作意向,另一方需要当场表态是否接受。 若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像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合理期限”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要约的传递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性质等。举例来说,如果是买卖季节性很强的商品,合理期限就会相对较短,因为商品的时效性很强;如果是一般的货物买卖,合理期限可能会根据行业通常的交易时间来确定。 此外,还要注意承诺期限的起算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总之,承诺期限的确定对于合同的成立至关重要。受要约人应当根据要约的具体情况,准确把握承诺期限,及时作出承诺,以保障合同的顺利订立。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对承诺期限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因期限问题导致合同无法成立,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