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方要做到哪些方面再签才合适?


在签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方做到以下这些方面,被拆迁人再签比较合适。 首先,拆迁方要明确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一般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等选择,但存在一些限制条件。比如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互换,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房屋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互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这是保障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提及就补偿方式等事项要订立补偿协议。 其次,要明确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拆迁私有房屋的,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为只有合法的主体签订协议,协议才可能有效履行。像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若与之签协议,后期履行可能面临问题。 再者,拆迁方需要了解被拆迁房屋概况。房屋的结构、折旧程度、居住人口等情况影响着被拆迁人可得的补偿款是否恰当合法。 另外,拆迁方不能仅靠口头承诺,重要内容要体现在书面协议上。按照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最后,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先补偿意味着补偿的时间要早于搬迁的时间,而且是全部补偿、实际补偿、补偿到位;后搬迁是指只有在相关补偿得到妥善处理和安排的前提下,被征收人才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相关概念: 法人资格: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法人的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先补偿、后搬迁:补偿时间早于搬迁时间,且补偿要全部、实际到位,被征收人才在规定期限内搬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