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
我遭遇了一起刑事案件,我的人身和财产都受到了损害。我听说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要求赔偿,但我不知道该在什么时间提出。是在刑事案件立案后马上提,还是等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又或者有其他时间要求呢?我很困惑,希望了解具体的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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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从而附带提起的民事诉讼,目的是让被告人对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这意味着,从刑事案件立案开始,被害人就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了。 具体来讲,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通过调解解决了赔偿问题,并且没有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到法院阶段就不能再提了。 而在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给了当事人一定的补救机会,但程序上会有所不同。 总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好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这样能更高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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