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附表一在什么情况下填写?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申报时,对增值税附表一的填写情况不太清楚。不知道什么时候该填这个表,怕填错或者漏填影响申报。想了解一下,到底在哪些具体情况下需要填写增值税附表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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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附表一,全称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它主要用于反映纳税人销售情况明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需要填写该附表的情况。 首先,在发生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应税行为时,需要填写此表。这里的应税行为就是指您在经营过程中,从事了这些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活动。比如,企业销售了自己生产的产品,这就属于销售货物的应税行为,相关的销售额、销项税额等信息就需要在附表一中体现。 其次,涉及视同销售的情况也需要填写。视同销售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概念,它是指在会计上可能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法上要作为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行为。例如,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无偿赠送他人,虽然没有实际的销售收款,但按照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来缴纳增值税,相应的情况就要在附表一中填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按照规定计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并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增值税附表一就是纳税申报表的重要附列资料之一,纳税人只要发生上述应税行为和视同销售行为等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就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该附表,以确保增值税的正确申报和缴纳。 另外,对于有差额征税项目的纳税人,也需要在附表一中填写相关信息。差额征税是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来计算缴纳增值税。比如,一些提供旅游服务的企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附表一中按照规定填写差额征税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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