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可以适用合同抗辩权?


合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下面我们分别来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这些抗辩权。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简单来说,就是双方的义务没有先后顺序,如果对方没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得不符合要求,那我们就可以拒绝对方让我们履行义务的要求。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结果甲没给钱就要货,这时候乙就可以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货。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也就是说,当合同约定了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没履行或者履行得不好,后履行的一方就可以拒绝对方的请求。比如,甲和乙约定甲先发货,乙再付款。结果甲发的货质量有问题,这时候乙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最后是不安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上述情况,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就可以暂时停止自己的履行,但要注意必须有确切证据,否则自己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甲要先给乙发货并收款,结果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面临破产,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发货并通知乙。 总之,适用合同抗辩权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并且要正确行使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