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交通事故和工伤重合时,医疗费究竟该由谁来赔偿呢?
我亲戚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后又被认定为工伤。现在面临着医疗费报销的问题,不知道该找交通事故责任方还是单位报销,又怕两边都不管。想了解下这种情况下医疗费具体该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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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交通事故和工伤重合时,医疗费的赔偿情况较为复杂,以下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在实际处理中,通常先由就医的患者自行支付医疗费用。 从工伤方面来看,若后续经过工伤鉴定,被认定为工伤且确定了伤残等级,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此前垫付的医药费。法律依据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多种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从交通事故方面来说,需要等待责任认定书出具之后,才可以要求肇事方支付医药费等费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既符合交通事故又认定为工伤的案例,法律采取双重赔偿原则,但医疗费用等直接支出项目,通常遵循“不可重复给付”原则。也就是说,已从一方获得足额赔偿的部分,不再从另一方获得重复支付。若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标准,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例如,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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