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买卖婚姻这项原则早在什么时候确立的?
我最近在了解婚姻相关法律知识,对禁止买卖婚姻这个原则很感兴趣,想知道它早在什么时候就成为了法律规定呢?我觉得了解这些历史能让我更好地理解当下婚姻法律的意义,希望懂的人能给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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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买卖婚姻这项原则是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从通俗意义上讲,买卖婚姻就是把婚姻当成一种商品交易,一方或双方的父母等亲属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婚姻自由的本意,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早在1950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明确确立了禁止买卖婚姻这一原则。该法第一条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第二条进一步规定“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这里所说的“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就包含了买卖婚姻的情形。 此后,1980年修订的《婚姻法》以及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都延续了这一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这一系列法律规定,不仅传承了禁止买卖婚姻的法律精神,也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和强化对婚姻自由的保障,确保每个人都能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缔结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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