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婚姻是不受保护的?


在我国,存在多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情况。 首先是重婚。重婚就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这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比如,甲已经和乙结婚了,却又和丙登记结婚,那么甲与丙的婚姻就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 其次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比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是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近亲结婚,一方面是从优生学考虑,近亲结婚可能把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遗传给下一代;另一方面是基于伦理要求,近亲结婚可能造成亲属身份和继承上的紊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此类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再者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果男女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这个年龄标准而结婚,那么这样的婚姻是无效的。比如,男方二十周岁,女方十九周岁就登记结婚,这种婚姻不受法律认可和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另外,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也不受保护。这些疾病主要有性病、严重的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瘫痪、麻风病和其他传染性疾病等。禁止患有严重疾病的男女双方结婚,目的是防止患有疾病一方严重危害配偶的健康,或将疾病遗传给下一代。根据法律规定,此类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还有,在1994年2月1号以后,如果不领取结婚登记证,这种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按同居关系处理。因为婚姻关系的确立,以完成结婚登记为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才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