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是哪一年制定的?
我想了解下强奸罪在我国法律里是从哪一年开始制定的。我之前和朋友讨论到这个罪名,大家都不太清楚它在法律上的起源时间,就想来问问具体是哪一年,这能让我对强奸罪的法律发展有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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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一项严重侵犯他人性权利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强奸罪并不是在某一年突然‘制定’出来的全新罪名,它有着一定的法律发展历程。 从历史角度来看,早在古代法律中就有关于类似侵犯女性性权利行为的规定,但和现代意义上的强奸罪在概念和构成要件上有很大差异。现代意义上的强奸罪规定主要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完善确立的。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在这部刑法中,就明确规定了强奸罪,其中第139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现行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此后,相关司法解释又不断对强奸罪的认定、量刑等方面进行细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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