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工伤认定机关不受理?


工伤认定机关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是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超过申请时效是常见的不受理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超出了上述规定的时间,工伤认定机关一般是不会受理的。 其次,申请材料不完整也可能导致不受理。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且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补正,工伤认定机关也会作出不受理的决定。 再者,不属于该机关管辖范围的申请也不会被受理。不同地区的工伤认定机关有其特定的管辖范围,如果申请是向没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该机关自然不会受理。例如,应当由市级工伤认定机关受理的申请,却提交到了县级机关,县级机关就会因为没有管辖权而不受理。 另外,如果申请人与所申请认定的工伤事项没有利害关系,工伤认定机关也不会受理。比如,与受伤职工没有任何关系的人随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种情况是不符合规定的。 最后,如果是已经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作出最终结论的工伤认定事项,再次重复申请也不会被受理。这是为了避免资源的浪费和程序的重复进行。总之,了解这些不受理的情况,有助于申请人正确地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提高申请的成功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