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由哪里的税务机关处罚?
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介绍别人虚开发票了,现在听说这种行为会被税务机关处罚,但不知道会是哪个地方的税务机关来处理。我就想了解下,是开票地、受票地,还是我所在地区的税务机关会对我进行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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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于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关于由哪里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罚,涉及到税收征管的管辖权问题。 虚开发票是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而介绍他人虚开发票,通俗来讲就是在开票方和受票方之间牵线搭桥,促成虚开发票的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等相关规定也进一步明确了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在虚开发票案件中,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虚开发票的开票地、受票地以及介绍行为发生地等。 一般情况下,如果介绍行为发生地比较明确,通常由该行为发生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管辖和处罚。但如果涉及多个地区,比如开票地、受票地和介绍行为发生地不在同一地方,各地区税务机关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协商,确定主要管辖机关。如果协商不成,可能会由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这样做是为了确保税务处罚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执行,避免出现管辖不清或重复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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