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虚开增值税发票已被税务局罚款,公安局还会罚款吗?
我公司接收了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税务局已经对我们进行了罚款。现在我担心公安局会不会再对我们进行罚款。我不太清楚这两个部门的处罚规定,想知道在税务局已经罚过款的情况下,公安局还会不会有罚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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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虚开增值税发票这种行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指的是没有真实的业务交易,却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金额、数量等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也就是说,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由不同的行政机关重复进行罚款处罚。 然而,这里要特别注意“罚款”这个限定词。税务局和公安局的职责和处罚方式有所不同。税务局主要负责税收征管方面的工作,发现企业接收虚开增值税发票后,通常会依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罚款、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等处理。而公安局在处理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时,重点在于打击犯罪行为。如果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公安局会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立案侦查。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可能会根据犯罪情节,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罚金,这是一种刑事处罚,和税务局的行政处罚性质不同。而且,当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时,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并用的情况。例如,企业接收虚开增值税发票,税务局先对其进行了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法院在判决时还可能会判处罚金。但这里的罚金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罚款”范畴,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税务局已经对接收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进行了罚款,公安局不会再次就同一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性质的行政处罚。但如果该行为构成犯罪,法院在刑事判决中可能会判处罚金。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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