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离婚应该到哪里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也就是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这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确定向哪个法院起诉。 一般情况下,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就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则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比如,夫妻双方中,被告的户口在A地,但他已经在B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了,那么原告就应该到B地的法院去起诉离婚。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是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同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被告因为犯罪被监禁在某监狱,原告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另外,如果夫妻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若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到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一些离婚案件中,涉及军人的情况也有特别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在起诉离婚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准确确定管辖法院,这样才能顺利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