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在哪里公证才有效?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离婚协议书公证的概念。离婚协议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对于离婚协议书公证而言,当事人既可以向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经常居住地方的公证处申请。这里的住所地就是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比如,小张和小李准备协议离婚,小张的户口在A市,小李的户口在B市,而他们长期居住在C市。那么他们既可以选择在A市、B市的公证处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也可以在C市的公证处办理,这些地方的公证机构所出具的公证书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书的生效并不以公证为必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此时才生效。也就是说,即使离婚协议书没有经过公证,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公证可以增强离婚协议书的证明力,在发生纠纷时,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明力相对较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