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协议在哪里盖章?
我和另一半为了某些原因打算弄个假离婚协议,但是不清楚这个假离婚协议要到哪里去盖章,怕盖错地方或者没盖对地方出问题,想问问具体该去哪里盖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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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在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自此解除,双方在法律上不再是夫妻。 离婚协议通常是由夫妻双方自行签订的,本身并不需要盖章。但是当双方要依据离婚协议去办理离婚登记时,会涉及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相关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会由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备案。而离婚证是由婚姻登记机关盖章颁发的。所以,如果您说的“盖章”指的是与离婚相关的有效证明的盖章,那是在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的办理机关以当地规定为准。千万不要试图通过所谓“假离婚”来规避法律或者获取不当利益,因为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相应的法律后果是受法律约束的,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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