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发回重审原合议庭是否需要回避?

我有个案子被发回重审了,原合议庭还是那些人在处理。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原合议庭到底要不要回避啊?我担心他们还会维持原来的想法,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所以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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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回重审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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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发回重审时原合议庭是否需要回避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回避制度。回避制度,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当某些人员与案件存在特定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时,这些人员需要退出该案件的审理等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而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就意味着,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合议庭的成员是需要回避的。这是因为原合议庭已经对案件进行过审理并作出过裁判,如果再次参与重审,可能会受到之前审理思路和判断的影响,难以保证对案件进行重新的、公正的审视。 在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的回避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原合议庭成员也应当回避,以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发回重审时原合议庭通常是需要回避的。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确保重审能够在一个更加公正、中立的环境下进行,避免先入为主的观念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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