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多次盗窃中已被行政处罚的是否会认定为犯罪?

我之前有过几次盗窃行为,其中部分已经被行政处罚了。现在我担心这些之前被处罚过的盗窃行为,在后续的认定中会不会和新的盗窃行为一起被算作多次盗窃从而认定为犯罪。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已被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到底会不会认定为犯罪呢?
展开 view-more
  • #多次盗窃
  • #行政处罚
  • #盗窃犯罪
  • #一事不再罚
  • #罪责刑适应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多次盗窃中已被行政处罚的是否认定犯罪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首先,理解“多次盗窃”这个概念是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构成盗窃罪。这里的“多次盗窃”,按照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通俗来讲,就是在两年的时间跨度里,实施了三次或者更多次的盗窃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盗窃罪。 那么对于已被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是否要计入“多次盗窃”中呢?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已被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不应再计入“多次盗窃”。理由是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方式,既然已经进行了处罚,就不应该再将其纳入刑事犯罪的评价范围,否则就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基本法理。“一事不再罚”简单来说,就是对于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及以上相同性质的处罚。比如,对于一次盗窃行为,已经给予了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就不能再因为这次盗窃行为又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如果该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使已经被行政处罚,也应当计入“多次盗窃”。因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不同性质的制裁手段,行政处罚是针对较轻的违法行为,而刑事处罚是针对严重的犯罪行为。多次盗窃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和社会危害性较高,将已被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纳入“多次盗窃”的评价,可以更全面地评价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是说,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每次盗窃行为的情节、数额、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等。如果多次盗窃行为整体上体现出行为人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即使部分盗窃行为已被行政处罚,也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例如,行为人在两年内频繁实施盗窃,虽然每次盗窃数额不大且部分已被行政处罚,但整体上已经符合“多次盗窃”的标准,那么就可能会以盗窃罪论处。总之,对于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