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


在消费活动中,有很多行为都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首先是欺诈行为。欺诈就是商家故意欺骗消费者,让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消费决定。比如商家把次品说成正品来卖,或者把商品的产地、质量、性能等信息进行虚假宣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次是强制消费行为。这是指商家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行让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例如在旅游过程中,导游强制游客到指定商店购物,否则就不让游客继续行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再者是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现在很多商家会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等。如果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就把这些信息泄露给他人,或者用于其他商业目的,这就违反了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另外,商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却拒绝承担“三包”责任,即包修、包换、包退,也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