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违背妇女意愿在刑法里是第几条?
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不能违背妇女意愿这一规定具体对应刑法的哪一条。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知道违背妇女意愿做一些事是违法犯罪的,但不清楚具体的法条位置,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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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中,“不能违背妇女意愿”这一关键原则主要体现在与强奸罪相关的规定里。强奸罪指的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意味着妇女对于性行为是有自主决定的权利的,他人不能强迫其进行不愿意的性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里所说的“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仅仅依据妇女有无反抗来确定,因为在一些情况下,妇女可能因为受到胁迫、恐吓等原因而不敢反抗。除了强奸罪,在强制猥亵、侮辱罪中也涉及到不能违背妇女意愿的精神。《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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