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机关有权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我有个亲戚因为犯罪被判刑了,现在他身体不太好,听说可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但我不知道该向哪个机关提出申请,哪些机关才有权力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呢?我想了解清楚这个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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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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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在我国,不同阶段有权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有所不同。 对于在交付执行前,罪犯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也就是说,如果罪犯在法院判决后,还未被送到监狱等执行场所之前,若发现其存在诸如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情况,此时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而在交付执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内容,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此时,对于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由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对于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由看守所的主管公安机关批准。比如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突发严重疾病,监狱经过评估认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就会向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其批准。同样,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出现符合条件的情况时,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总的来说,暂予监外执行的批准机关是为了确保该制度能够依法、公正、合理地实施,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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