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逮捕由哪个机关决定?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涉及附条件逮捕。我不太清楚在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里,附条件逮捕到底是由哪个机关来决定的。是公安机关、检察院,还是法院呢?我想弄明白这个问题,好进一步了解相关的法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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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予以批准逮捕,并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的一种措施。 在我国,附条件逮捕的决定权在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的规定,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批准逮捕。这里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附条件逮捕中的决定主体地位。 从具体的司法实践来看,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认为某些案件符合附条件逮捕的情形,会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严格审查,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证据情况、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如果认为符合附条件逮捕的条件,就会通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决定。而法院在整个过程中并不参与附条件逮捕的决定。法院主要负责审判工作,是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处何种刑罚等进行裁判。所以,附条件逮捕这一权力是由人民检察院来行使的,这也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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