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项目属于哪种案由?


在法律领域,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它对于明确案件类型、适用法律以及司法统计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清算项目涉及的案由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清算情形。如果是公司清算,常见的案由是“公司清算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当在公司清算过程中,股东、债权人等主体之间就清算事宜产生争议,比如清算组成员的选任、清算方案的制定和执行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就会以“公司清算纠纷”作为案由提起诉讼。 如果是合伙企业的清算,对应的案由则是“合伙企业纠纷”中的相关子案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在合伙企业清算过程中,合伙人之间对于财产分配、债务承担等事项存在分歧而引发的纠纷,就会适用相关的合伙企业纠纷案由。 此外,还有破产清算的情况,对应的案由为“申请破产清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相关主体之间因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破产财产的分配等问题产生争议时,就会以与破产清算相关的案由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