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适合一审终审?


一审终审是指案件经过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上诉的审判制度。这种制度能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时间、精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一审终审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比如选民资格案件,这是为了保障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设立的程序。如果公民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就可以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的判决是一审终审。还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当公民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或死亡,法院作出的判决也是一审终审。此外,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以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也适用特别程序,一审终审。 第二类是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一种程序。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发出的支付令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不能上诉。 第三类是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比如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在公示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后作出的除权判决是一审终审。 第四类是小额诉讼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这种规定是为了快速解决一些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的民事纠纷,提高诉讼效率。 总之,一审终审制度适用于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这些案件通常具有事实相对简单、争议较小、需要快速解决等特点。通过一审终审,可以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