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临时安置补偿费应由谁承担?
我家这边正在进行拆迁,现在面临要找临时住所的问题。听说有拆迁临时安置补偿费,但不清楚这笔费用该由谁来承担。是拆迁方,还是政府相关部门,又或者是其他主体呢?我想弄明白这个,好确定后续的费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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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临时安置补偿费,简单来说,就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由于被拆迁人无法在原房屋居住,需要临时找地方住,因此产生的费用补偿。这笔费用主要是为了保障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居住需求。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同时,该条例第二十二条也明确,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时,拆迁临时安置补偿费一般是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来承担。通常情况下,拆迁方会和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临时安置补偿费的具体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等内容。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虽然没有全国统一的明确法律规定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承担主体,但在实践中,大多也是由负责拆迁的相关部门或单位来承担这笔费用,并且会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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