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国家对养老金有哪些政策?


建国后,国家在不同阶段针对养老金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在早期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的是单位保障型的养老制度。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金由企业负责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由国家财政负担。这一阶段的养老保障具有很强的单位属性,保障水平相对较为稳定,但缺乏社会统筹和互济功能。依据当时的劳动保险相关规定,职工达到一定的工作年限和年龄条件后,可从所在单位领取退休工资,这其实就是早期形式的养老金。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开始探索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从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障转变的开始。该政策规定,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费,缴费部分分别计入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这一制度的建立,增强了养老保险的互济性和抗风险能力。 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养老保险制度。政策调整了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了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使养老金待遇与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更紧密挂钩,同时根据物价、工资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待遇水平,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启动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了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开始像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退休后按照统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领取养老金,促进了社会公平。 此外,国家还鼓励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如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这些政策丰富了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养老选择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