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立案程序有哪些规定?


公安机关立案程序规定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依据。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是受案环节。当公民、单位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公安机关都应当立即接受。对于相关证据材料等要进行登记,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接着是审查环节。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会进行审查,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如果经过审查决定立案,公安机关会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及时开展侦查工作。而如果决定不予立案,会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如果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总之,公安机关立案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