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有哪些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程序规定。首先是受理阶段。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依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且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在调查取证方面,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外,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还需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比如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