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是如何办理经济案件的?


公安部办理经济案件时,有着一套严谨且规范的流程,以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首先是受案环节。当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经济案件线索后,会立即进行审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这一环节主要是初步筛选案件是否属于经济犯罪范畴以及是否由本机关管辖。 接着是立案阶段。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并且要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 立案之后就进入侦查程序。公安机关会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在侦查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这些侦查措施的实施都有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比如,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且不得少于二人,要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等。 当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