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不能进行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委托人先不预先支付代理费用,而是在案件执行后,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要是债权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不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些案件是不能进行风险代理的。 首先,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婚姻、继承案件不能实行风险代理。婚姻案件主要涉及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像离婚、抚养权归属等问题。继承案件则是关于被继承人遗产的分配等事宜。这类案件与当事人的人身关系紧密相连,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所以不适合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 其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也不能风险代理。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比如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政府为了保障生活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而提供的救助。这些待遇是基于社会公平和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而设立的,关乎民生基本权益,因此不允许风险代理。 再者,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同样不适用风险代理。赡养费是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而支付的费用;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应支付的费用;扶养费是夫妻之间或一定亲属之间相互供养的费用;抚恤金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救济金是政府对生活困难人员给予的临时救助;工伤赔偿是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获得的赔偿。这些费用都是为了保障特定人群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所以不能进行风险代理。 最后,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也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群体性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者应诉,法院所作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这些案件涉及到公共利益、国家秩序或者众多当事人的权益,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不允许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