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侵犯民法的哪条法律?


在我国,破坏环境这类行为在民法中有着明确的规范和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对破坏环境的侵权行为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文明确了破坏环境导致他人损害时,侵权人要承担相应责任。通俗来讲,如果有人或者单位破坏环境,给其他人带来了损害,比如因为工厂排放污水,导致周边居民的农作物减产、身体健康受到影响等,那么这个工厂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条规定了在环境侵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一般的民事纠纷中,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环境侵权纠纷里,由行为人(也就是破坏环境的一方)来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证明自己有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比如工厂要证明周边农作物减产不是因为自己排放污水造成的。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如果有多个主体一起破坏环境,那么他们承担责任的大小要根据各种因素来确定。例如有两家工厂都向同一条河流排放污水,导致河水污染,那么它们承担责任的比例就要根据各自排放污水的情况来判定。 此外,《民法典》还强调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也就是说,如果破坏环境导致生态受损,侵权人有责任进行修复,如果不修复,相关机关或组织可以代为修复,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总之,《民法典》通过一系列条文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环境侵权责任体系,有力地保护了生态环境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