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是对被拆迁房屋本身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给予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简单来讲,就是参考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被拆迁房屋的价值。 其次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补偿是用于补偿被拆迁人因搬迁所产生的费用,比如搬家时的运输费、人工费等。临时安置补偿则是在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或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期间,给予的一定费用补贴。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还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用于生产经营的,拆迁会导致其停产停业,那么拆迁人需要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补偿。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即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就是拆迁人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房屋产权调换则是拆迁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拆迁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总之,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补偿应当公平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