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著作人身权中,哪些的保护期是受限制的?
我是一名创作者,最近了解到著作人身权有好几种,也知道有保护期的说法。但不太清楚具体哪些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是受限制的。我写了一些作品,很关心这方面的权益,希望能弄明白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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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与人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四种著作人身权,分别是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其中,保护期受限制的著作人身权是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而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是不受限制的。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这意味着,这三项权利永远受到法律保护,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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